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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9, 2024 22:37:35 GMT -5
关于该机构在停职方面的特殊性,Mizrahi (2015) 指出了以下几点: 传播制度的中止必须与其停止或压制区分开来。第一种情况是推迟一段时间接触;也就是说,所面临的问题是暂时的剥夺,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在特定时期内发生。另一方面,停止则意味着压制。也就是说,正在发生的事情消失了,这就是为什么它具有确定性的含义;同时,它的对立面,即临时性,也是悬挂的特征。这就是为什么强制停止通讯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措施(由于其确定性),这导致法官不愿意下令这样做。无论如何,只有当情况被认为不可逆转时,停止通讯制度才是合理的;或者可能是在先前下令的临时暂停无效或不够的情况下。 而言她断然坚持: 压制和无限期暂停都需要新的司法裁决,但两种预算之间存在质的差异。在第一个国家,权利得到恢复,而在另一个国家,暂停的制度又恢复运作。(第 180 页) 对此,门多萨家庭分庭基于以下理由作出决定: 锯。新的 CC 和 C. 的艺术。652号法律,虽然它是在提起诉讼之后、宣判之前生效的,但由于新旧法典的规则 阿塞拜疆电话号码列表 是兼容的,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并没有产生法律冲突。亲子沟通权问题以及在这方面适用的学说和判例原则(参见 Luis Moisset de Espanes,“法律的不追溯性和新的第 3 条(民法典)(过渡法),第 96 页),虽然提到将子女交给父母之一照顾,但通常可适用于父母不住在一起的所有情况,非同居父母有权并与儿子进行流畅沟通的义务。 国家有义务尊重儿童和非同居父母的联系权:“缔约国将尊重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居的儿童以某种方式与父母双方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的权利。定期进行,除非违背儿童的最大利益。” 我们的基本法典第 264 条第 2 款规定,在事实上分居、人身分居、有约束力的离婚或婚姻无效的情况下,亲权的行使相当于合法行使占有的父亲或母亲,但不妨碍另一方与儿童进行充分沟通和监督教育的权利。 从其概念化为非同居父母的一项权利,到今天,它被视为父亲或母亲的义务,通过行使父母的角色,在整个个人自主的过程中陪伴孩子,甚至更作为一种职能,“因为与他们保持充分的沟通和对待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因为这在正常情况下有助于他们的健康和全面的教育。” (Makianich de Basset,Lidia N.,探访权,Hammurabi,布宜诺斯艾利斯,1997 年,第 6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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